海船員(2012)458號
各直屬海事局,海船船員教育培訓機構、航運公司、船員服務機構、海員外派機構、中國海事服務中心:
為全面履行經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以下簡稱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依據2012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交通運輸部2011年12號令)(以下簡稱《11考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簽發管理辦法》(海船員〔2012〕170號,以下簡稱《12海船合格證簽發辦法》),我局組織修訂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大綱》(以下簡稱《12適任考試大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考試大綱》(以下簡稱《12合格證考試大綱》),現予發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12適任考試大綱》和《12合格證考試大綱》由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配套的新版培訓教材分別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和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二、新舊版適任考試大綱的過渡期截止日為2013年6月30日,在過渡期內,各船員教育培訓機構應按照《關于做好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履約準備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本機構的條件,對在校學生選擇《12適任考試大綱》或舊版適任考試大綱進行適任培訓和申請考試,但按照舊版適任考試大綱申請初考的截止日期為2013年2月1日。
自2012年9月1日起,開展海船管理級船員(船長、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培訓的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11考規》、《12適任考試大綱》的要求開展適任培訓和申請考試。
三、自2012年9月1日起,開展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項目培訓的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12海船合格證簽發辦法》、《12合格證考試大綱》的要求,開展合格證培訓和申請考試。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